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0號上訴人 陳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文海 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