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債權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羅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