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昕林彩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子霽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1,246,629元,上訴人對於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亦核定為1,246,62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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