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債權人律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致瑋 即 貝克馬可 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每日支付延誤工程費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記載債務人另須支付兩倍預付貨款之
賠償金額「51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預付款268,800元之兩倍537,600元未合。)。
㈢確認請求金額「1,028,8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㈣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㈤提出貝克馬可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