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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