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廖金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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