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駱姿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66元,及其中新臺幣13,766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95元,及其中新臺幣9,395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00元,及其中新臺幣13,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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