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30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對人 胡式我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0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