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398號債權人大利市吉祥社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完整名稱(即全銜)請以書面提出。
二、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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