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受被告乙○○暴力傷害後,傷勢還未痊癒、疼痛難眠,現不僅需要復健,且行動不便,更無法工作,身心均受嚴重打擊。為此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被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以98年度簡字第7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復經檢察官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後(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98號),業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99年1月19日宣判。而原告於99年1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