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乙○○
一、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甲○○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00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二)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被告甲○○之住居所地址到院。
二、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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