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聯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聯鉦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總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6,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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