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