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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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907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