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原告前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下稱金管條例)第17條第2項等法律關係,請金管條例第第17條第3項,有關存保公司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暫免繳納裁判費之規定,而主張經判決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逾期不繳,即得為執行名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