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2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1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為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錠劑2顆,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屬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4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該署93年度聲沒字第1339號案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淺綠色錠劑2顆,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院93年11月16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疑,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均於法有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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