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一七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施汎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意旨略稱:第一審判決理由未就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與量刑輕重有關之事項,予以具體說明,有理由不備之處,且以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量處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縱有緩刑之諭知,但上訴人今後擔任會計主管或會計師工作,均會受到影響,為此請求撤銷第一審判決,從輕量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云云。然第一審於量刑時,已審酌上訴人與共同被告 陳健三 等人(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不思以合法途徑解決公司困境,竟以不法手段護盤,影響證券市場交易正常發展,損害所羅門等公司暨投資民眾之利益,及上訴人參與犯行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更考量上訴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護盤目的致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且坦承犯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惕勉自勵,無虞再犯,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宣告緩刑五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與陳健三等人連帶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千萬元。顯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予以審酌,且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上訴意旨猶以第一審未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與量刑有關之事項,為具體說明,並指摘第一審量刑過重,將導致上訴人失去擔任會計主管及會計師資格云云,難謂已敘明實質上之具體理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固為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然該條項所稱「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固不能認為已敘述具體理由。但上訴理由如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再查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有罪之判決書,應說明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審酌情形,以明其量刑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分別為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之一,法院量刑時,自應一併加以審慎斟酌,以求量刑之妥適。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稱:「就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中,與被告有關者,僅有三筆交易,也未涉及併案部分,而被告於案發當時身為台晶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經理,為專業經理人,因執行公司事務,而誤觸法網,近年來長期訴訟程序壓力下,被告身心受盡折磨,現被告已自台晶公司離職,雖有財務會計專業及會計師執照,但依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四條……,又依會計師法第六條規定……,被告若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縱有緩刑,被告仍須受限於前開規定,在緩刑期內以及緩刑期滿後三年內均不得擔任會計主管,也將失去擔任會計師之資格,被告恐生計都將陷入困難,懇求鈞院考量,被告僅為公司專業經理人,絕無因本案而受有任何不法所得或利益,也已誠心認錯,亦懇請審酌刑期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緩刑之宣告……」等語。其以有關其涉案之交易僅有三筆,所生之損害較輕,且屬專業經理人,並有會計師資格,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將使其不得擔任會計主管職務,並喪失會計師資格,質疑第一審判決量刑未符罪刑相當原則,請求原審從輕量刑,既已舉上開具體事由為依據,難謂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審自應就其上訴所主張之事由,調查審判有無理由,方為適法。乃原審未詳加審酌上述卷內資料,逕以上訴人所敘非實質上之具體理由,所為上訴不符合法定要件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按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合。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呂丹玉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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