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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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楊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