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93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李衍志 律師即 黃永震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永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永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黃永震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與
原告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
款期間自107年4月2日起至112年4月2日,共計5年,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如有遲延履行則喪失期限
利益。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計尚積欠本金222,400元,及自
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3計
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嗣黃
永震於107年12月17日死亡,而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66號裁定選任為黃永震之遺產管理
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遺產管理人函等件為證。復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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