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債權人 曾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鐘庭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鐘」庭榮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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