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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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75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世帆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彰化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