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厚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厚安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10日止累計276,296元正未給付,其中265,000元為本金;11,2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厚安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8,131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10日止累計199,626元正未給付,其中191,648元為本金;7,18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厚安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10日止累計76,451元正未給付,其中73,599元為本金;2,7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4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000元陳厚安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1648元陳厚安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3599元陳厚安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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