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97年2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於99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竹東簡字第153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40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0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97年2月25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999號函暨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