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一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聰明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