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賢 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