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田地」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段○○○○號田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謝梅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