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4年度宜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27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羅家好

徐博鈞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涂貝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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