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精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0、000、000、000、000室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0樓00之00室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商業部112年7月13日13,000元H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