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 連貴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俊霖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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