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 曾慶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2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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