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高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5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