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6號聲請人 洪豪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洪居東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於105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洪居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居東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