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庚○○
己○○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
書記官莊茹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