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41號
聲請人 沈昭琳 (即忠勤廣告社)代理人 游忠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103年4月15日│79,720元│AE0000000│││司蘇文凱│銀行自強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