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㈠竊盜、㈡施用第一級毒品、㈢施用第二級毒品、㈣毀損、㈤搶奪、㈥施用第一級毒品、㈦誣告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3月、
1年4月、7月、4月確定,嗣經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6月、5月、2月、1月又15日、8月、3月又15日、2月,並就上開㈠至㈢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就上開㈣至㈥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1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7000119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109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