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66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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