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林志昇
林志嘉 林淑庸 前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相對人應 蘭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後,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五一七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間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林文輝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2號受理,嗣林文輝於該事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乃由聲請人及訴外人 陳錦慧 等4人承受訴訟,而聲請人與陳錦慧等4人當時已於法定期間內就林文輝之遺產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386號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故98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乃依法為保留判決,僅命聲請人與訴外人陳錦慧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1,273,957元,該判決因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詎料,相對人竟持前開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如後附表所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175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發出執行命令予以扣押,然上開存款債權乃為聲請人之固有財產,非繼承自被繼承人林文輝之遺產,自不應為98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之執行力所及,為此,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由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受理中),為避免聲請人之存款逕遭執行,將受難以彌補之損害,故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終結前,暫予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175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4月19日投院平100司執愛字第5175號執行命令、起訴狀繕本、本院98年11月3日投院 霞家善 98繼字第386號公告各1份及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3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及100年度司執字第5175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於供擔保金額之酌定部分:㈠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
1,273,957元、及訴訟費用13,672元,合計為1,287,629元,現扣押聲請人等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之存款共630,919元(詳如附表),上開執行事件依正常程序進行,相對人原可期受償630,919元,則本件停止執行對相對人可能造成之損害,應即為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遲延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害。
㈡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數額,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至二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項第2款、第7款規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則相對人延遲3年4個月受領630,919元,並以法定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相對人可能遭受遲延利息之損害額應為105,153元【計算式:630,919×5%÷12×40=105,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另審酌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延滯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斟酌之擔保金,應從寬推估而以11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17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尚無不合,爰酌定11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停止執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巷玉附表:
┌───────┬──────────────────┐│執行標的所有人│執行標的│├───────┼──────────────────┤│林志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帳戶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金額:123,157元│├───────┼──────────────────┤│林志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帳戶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金額:6,904元│├───────┼──────────────────┤│林淑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帳戶存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金額:500,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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