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住、居所之釋明書證。
(二)請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及證明之證據。
(三)兩造子女 陳子淇陳冠宇 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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