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彥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宥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宥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得辨識姓名之匯款紀錄等。)(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Line對話截圖中之匯款紀錄模糊難以辨識,均有另行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