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陳玉娟
被 告 林詠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陳玉娟
被 告 林詠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嘉義市○○路○○○○○號)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