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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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標
      陳福安
       黃連進
       蘇永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9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標、陳福安、黃連進、蘇永龍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
副及賭資新臺幣玖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文標、陳福安、黃連進、蘇永龍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扣案之象棋1副及陳文標所有
賭資新臺幣9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
據被告自承不諱,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蔡伸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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