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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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浩城
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
陳偉仁 律師
劉炯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767、2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4年2月5日死亡乙情,有其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侵訴卷八第273-27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