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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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浩城

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

陳偉仁 律師

劉炯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767、2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4年2月5日死亡乙情,有其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侵訴卷八第273-27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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