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琳 被告 周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琳於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0號被告周文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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