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賴裕勝 相對人 吳炘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7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9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0月22日。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月1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 龍鳳西 ││687││1734│522/71031││││││段│││││││└─┴───┴────┴───┴──┴────┴─┴──────┴─────┴──────┘┌─┬──┬────┬────┬────┬─────────────┬──┬────────┐││││││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要建築材料││備考│││││││合計│及用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84│龍鳳西│天文里6│住家用、│第11層:46.31│陽台:5.88│全部│││││段687地│鄰龍山路│鋼筋混凝│合計:46.31│││││││號│二段136│土造│││││││││巷8弄3││││││││││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