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壢簡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理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1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4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
2月9日送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入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7年2月9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