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被告 何玲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5,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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