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龍於民國105年間因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9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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