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丁○○○
丙○○乙○○甲○○相對人皇伯建設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此公司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此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惟其欠缺承認結算表之股東會紀錄,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七日後補正股東會記錄,聲請人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四紙附卷可查,然至今均未補正前開文件,為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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