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不於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而獲准,有聲請人所提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九三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則命假扣押之法院應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人欲以相對人不於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期間內起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自應向命假扣押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