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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